第一条 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二条 中标程序违规的合同无效情形
第三条 不以外未取得资质为由认定
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四条 资质出借/转让的合同效力
与费用处理
第五条 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工程价款主张规则
第六条 借用资质下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外民事责任承担
第七条 转包/违法分包的价款主张规则
第八条 代位权行使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九条 固定总价结算的价款调整限制
- 核心内容:固定总价结算的,工期内
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重大变化一般
不调整价款,除非符合《民法典》
情势变更规定。
第十条 固定总价下超范围施工的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未竣工解除合同的固定总价结算
第十二条 “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界定
第十三条 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协议效力
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评审结果的
工程价款适用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与预留期限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的退场与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修复费用承担
第十八条 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范围
第十九条 折价协议的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
优先受偿权(两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毁损/灭失/征收后的
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
第二十三条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
的仲裁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线索移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与冲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