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新加坡法院生效判决可在中国申请执行


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对于保护跨境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中,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根据两国最高司法机构确立的国际司法协助互惠共识,以及两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先例的事实,依法认定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并据此作出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判决的裁定。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中国公民赵某与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叶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并向叶某支付借款1000万港元。因叶某未按约还款,赵某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叶某支付未偿款项、利息等。叶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赵某遂向上海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判决。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认为,中新两国最高司法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详见附件),载明了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判决以及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此可见,中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了互惠共识。同时,中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先例。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中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据此,裁定对案涉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裁判理由


来源:上海高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导言


第一条
本备忘录的目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借以说明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详见本指导备忘录第6至16条。
2、新加坡最高法院借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何才能在新加坡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详见本指导备忘录第17至30条。
本备忘录仅适用于在商事案件中要求某一自然人或者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者法人支付固定或者可确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本备忘录提及的“判决”,无论名称如何,是指法院作出且加盖法院印章的任何决定。
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商事案件是指其判决需要另一方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既包括国际性(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也包括非国际性(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本备忘录中提及的金钱判决,包括有关诉讼费用的判决。

第二条
本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条约或者法规,不对任何一方法官产生约束作用,同时也不取代现行或者未来的法律、司法判决或法院规则。本备忘录无意涵盖所有事项,无意创设或者改变任何现有或者未来的法律权利、法律关系或对双方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的金钱判决创设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安排。

第三条
双方希望并相信,本备忘录项下的合作将促进双方对彼此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理解,并提升公众的观感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新加坡最高法院

第五条
新加坡最高法院是上级法院,由新加坡高等法庭和新加坡上诉庭组成。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隶属新加坡高等法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
第六条
目前两国尚无有关一方判决可在另一方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条约。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在互惠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当该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确定。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承认与执行将导致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的新加坡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承认与执行某些类型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的判决。

第九条
新加坡法院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裁定对争议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上述各项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仅可基于有限的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质疑新加坡法院的判决。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判决系以欺诈手段取得;
(3)当事人没有获得有关司法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没有获得答辩的合理机会;
(4)审判组织成员与案件结果有个人利害关系;
(5)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代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正在进行审理或者已经作出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或者已经承认或执行第三国就此作出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不得以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

第十二条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申请人必须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启动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以及经新加坡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经证明的判决书副本;
(2)证明判决并非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上诉期限已满且不存在待决延长上诉期限申请的文件,除非判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3)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证明缺席一方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判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4)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判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上述申请书、判决书和文件如非中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新加坡最高法院程序指示》提交申请,获得经证明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副本。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后,如有必要,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
第十七条
目前两国尚无有关一方判决可在另一方法院执行的条约。在此情况下,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提出请求,在新加坡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

第十八条
新加坡法院的做法与英国普通法的立场相似。当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判定某人须向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对债务人而言,则产生了支付该款项的法律义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将履行该项判决的义务作为债务予以执行,履行该项债务的法律义务与诉讼的根本因由相互独立。

第十九条
在新加坡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
当对请求新加坡法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确定。
新加坡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判决的申请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获取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证明,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协助获取这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判决是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的决定性证据。

第二十条
新加坡法院不承认与执行将导致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必须是经新加坡法院裁定对争议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判决针对的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新加坡法院通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具有所需的司法管辖权:
(1)在起诉之时,身处或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内;
(2)系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或反诉人;
(3)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4)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约定诉讼事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在新加坡法院,可以基于有限理由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判决系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2)判决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3)新加坡法院认为作出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的原则相抵触,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事人没有获得有关司法程序的通知或者没有获得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
②审判组织成员与案件结果有个人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新加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不得以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

第二十四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判决中的债权人必须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简要说明请求的性质及主张的判决债务金额。传讯令状应附有经证明的判决副本。

第二十五条
如判决中的债务人位于新加坡境外,在不损害第二十八条的情况下,判决中的债权人应当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的规定,向法庭提出申请,以获准在境外送达传讯令状。申请书应当附有包含以下内容的宣誓陈述书:
(1)经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副本;
(2)提起诉讼旨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说明(详见《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第1(m)条规则);
(3)判决中的债权人认为其具有充分诉讼理由的说明;
(4)判决中的债务人所在地、所在国或者可能所在之处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传讯令状送达完成后,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未就诉求作出回应,申请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令的规定,获得缺席判决。

第二十七条
传讯令状送达完成后,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就诉求作出回应,申请人必须提交请求陈述书,列明诉求所依据的重要事实以及其他必要详情,并予送达。

第二十八条
如果判决的债务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通过中国主管法院向其送达传讯令状、请求陈述书、诉求详情及后续文书。

第二十九条
多数情况下,判决中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4号令申请获得无需审理的即决判决,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应当进行审理的答辩理由,这些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或与自然正义的原则相抵触。即决判决的申请会得到快速处理,无需言词证据。

第三十条
如果在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诉讼中胜诉,判决中的债权人将享有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权益。如有必要,判决中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 45号令,通过新加坡法院的程序执行该判决。

第三十一条
如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信息,请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

第三十二条
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其他信息:
(1)访问新加坡最高法院网站:
http://www.supremecourt.gov.sg;
(2)联系新加坡最高法院注册处:
①地址:新加坡最高法院巷1号2楼,邮编178879;
②电话:+65 63360644;
③电子邮箱:

supcourt_registry@supcourt.gov.sg。
本备忘录以中文和英文制成,各文本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2018年8月31日由下列签署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首席大法官
周强 梅达顺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6号楼6、7层
电话:025-57578887、8553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