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历史规定
二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方式和请求权基础
三
案由
四
争议管辖
五
被告
六
小结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本段源自:徐贤彪:《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践建议》,无讼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7月19日。
[2]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125页。
[5]本段参考:徐贤彪:《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践建议》,无讼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7月19日。
[6]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3版,第177页。
[7]朱慈蕴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4版,第100页。
[8]参见: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3版,第180页,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3页。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5,第574页。
[10]参见: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