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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2党支部组织我所律师参加江宁新冠疫情防控(二)“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是中国精神的生动诠释。战疫情,东银律师一次次挺身而出。7月29日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员核酸检测。我所邵珊珊律师积极加入淳化街道方山大学城社区防疫志愿者。炎炎夏日身着密封的防护服,汗水打湿了身上的衣服,为了抗击疫情,邵律师没有一点怨言。(江宁总所邵珊珊律师)7月29-30日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江北分所陈芳芳律师积极加入第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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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2公安机关应对疫情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措施【2020】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应对疫情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法制总队: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公安机关应对疫情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根据需要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公安部法制局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应对疫情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措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配合、服务疫情防控及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职责权限,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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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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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20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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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的市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依法依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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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10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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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 第 4 号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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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月28日印发的《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1日&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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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10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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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1-08-01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一) 原则要求1. 按照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2.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协议约定的薪酬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按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协议约定的薪酬标准执行。3. 按时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