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26-03-05
证据为基,法理为纲:国企权利保护的专业路径
【案情简介】上诉人某城投公司与被上诉人某融资担保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签订《公司托管协议书》《财务顾问委托协议书》及两份《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书》,约定由融资担保公司为城投公司垫付项目前期资金,并按约定收取资金垫付使用费。后因垫资款项、以房抵债行为效力、财政评审差额承担等问题发生争议,城投公司诉请确认以房抵债行为无效、返还房屋等,融资担保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垫资款及相关费用。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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