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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案例
前言
检察机关同意辩护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却被公安机关拒绝执行;辩护人向地市级政法委以及省高院申诉,并申请原管辖法院全员回避,成功获得省高院指定改变管辖;坚持不懈从实质犯罪论出发,以无罪辩护为抓手,成功在指定管辖法院将被告人取保候审;法院最终以前期羁押的六个月为刑期对该案进行结案。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江灿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发生刑事辩护程序中诸多小概率事件,掀起阵阵波澜,被告人对最终判决结果感激涕零,这其中又有怎样的故事?
案件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因对门梁某在过道处摆放的防盗门妨碍其搬运货品及家中小孩的进出安全,故将该门向梁某门口推移些许,梁某见状后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在入户门安装了移动监控。几日后,被告人杨某某遂也找人安装了监控。梁某见状后随即报警,派出所处警后要求双方尽快将监控予以拆除。梁某的移动监控当日自行拆除,但被告人杨某某家系有线监控,需联系卖家上门拆除。次日清晨,梁某出门倒垃圾时见被告人杨某某家的监控尚未拆除,即用铁锹拨转该监控摄像头的朝向,返回后还用铁锹再次拍打该摄像头。后杨某某从监控中发现梁某擅自破坏其摄像头,遂敲门与梁某进行理论。双方在过道处发生争执,梁某回家拿出一根花椒棍站在其家入户门口,以“你敢进来吗?进来我就打你”等言语引诱和激怒被告人杨某某,待杨某某伸手指指点点时,梁某的花椒棍击中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指。杨某某被激怒后便冲进梁某家中,与梁某夫妇发生打斗,导致双方轻微伤以及梁某家中少量物品损失。后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被告人杨某某刑事拘留。刑拘阶段,公安机关告知被告人案情不严重,双方调解调解即可释放,无需花钱聘请律师,导致被告人杨某某错过了辩护黄金窗口期,后梁某对此事不依不饶,不同意和解,公安机关经报请检察院批准后,将杨某某予以逮捕。
办案经过
被告人杨某某被逮捕后,家属顿感事态严重,遂请求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江灿律师予以辩护。因案发时被告人的家属均在家中,对案情的前因后果基本清楚,江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从实质的犯罪论出发,当属无罪,遂决定接受委托并会见被告人以核实案件细节。随后辩护人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趁机与承办民警进行了沟通对接。承办民警虽当辩护人之面对被告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三日之后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依然遭到公安机关拒绝。期间,我们了解到被害人梁某系A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根据案情,辩护人向该区检察院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尚处公安侦查阶段,故暂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才予以接受。辩护人当即提出抗议,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不予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决定书。承办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后,该部门负责人主动与辩护人当面交流,并最终接受了申请材料。本以为经过此番争执,羁押必要性审查会流于形式,但一周左右检察院承办人电话告知同意辩护人申请,并已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到看守所提讯被告人杨某某时也告知其即将释放的信息。然而,最终公安机关某负责人却临时改变主意,拒不执行检察院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通过侦查承办人之口,声称该案不日即移送审查起诉,要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本辩护人再次提出既然在侦查阶段已经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恳请检察机关直接决定变更,但检察院又以该案马上移送起诉到法院,让辩护人与法院联系。辩护人气愤之余,马上到检察院阅卷,看到该案卷宗中并无该市中院刑庭副庭长梁某拨转以及拍打被告人杨某某家监控摄像头的视听资料后,书面建议要求调取该重要证据。后联系被告人儿子得知,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时即已提取该份证据(但未入卷提交检察院),辩护人告知被告人之子要妥善保管好载体,并复制光盘数份,等待公安机关通知随时提供。另外,针对该案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梁某系A市中院刑庭副庭长的身份,辩护人还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的名义,拟定一份至该市政法委以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信。
一周后辩护人收到该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起诉书。在向该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也未果后,辩护人随即申请该区法院全员回避。2025年12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指定B市某法院管辖。后经数次与该院沟通,最终该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将被告人释放。一个多月后即开庭前的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再次重申,从实质的犯罪论出发,该案的起因,动手的先后次序,被害人特殊的身份,以及被害人存在引诱被告人进入其家的重大嫌疑,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很低且被害人存在很大过错,应适用刑法但书十三条予以出罪。该案开庭后,庭长与辩护人多次长时间沟通,本着从现实角度以及刑法理论争议出发,因被告人杨某某在释放前经过两地检察院和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已被羁押六个月,最终B市某法院只以取保候审前已经实际被羁押的时间为被告人的判决刑期,同时附带民事部分的大额赔偿金也并未支持。
律师心路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公安机关应积极调解以化解矛盾,最多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最终却上升为刑事案件,不仅刑事拘留了被告人,还将其进行了逮捕,于情于理本不至如此,虽然从刑事违法性而言,貌似与非法侵入住宅沾边,但该案发生的缘由以及事件的经过以及进入住宅的方式均存在特殊之处,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很低,不具有刑罚当罚性,应该予以出罪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书十三条也给出了该类案件的出罪路径。而该案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始误信公安机关承办人的说辞,未在刑拘后逮捕前委托具有丰富刑事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公安机关还故意在报捕时隐匿了部分证据,从而导致被批准逮捕的既成事实。虽然从法理、学理上,实质犯罪论与形式犯罪论存在争议,但司法机关既然已经批捕,除非有特别重大的硬伤,否则直接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极低,辩护人只能以此为抓手,达到让司法机关妥协之目的。
该案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拒收后又接受,接受后又同意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转而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释放却最终变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的推诿,以及辩护人申请法院全员回避得到某省高院的同意并指定管辖,指定B市某法院管辖后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最终取保候审,庭前会议上辩护人再次据理力争,庭审后判决书最终只对取保候审前既成事实的羁押时间予以判决刑期,此案真可谓一波九折。正所谓“刑辩之路,当百折不挠,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朴素正义,须勇敢且理智的战斗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