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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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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6-01-16何为托盘贸易?该贸易模式下存在哪些风险?一、托盘贸易模式托盘贸易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实际卖方(融资方)、实际买方、托盘方(出资方)。托盘贸易的主要流程是出资方与融资方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出资方先作为买方以支付买卖合同货款的方式向融资方提供所需的资金,其后,出资方再作为卖方与第三方(实际买方,一般由实际卖方指定)签订买卖合同,利用账期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托盘方通常不参与货物交付,货物一般由融资方直接交付给第三方。托盘贸易通常存在真实READ MORE ⇀ -
TIME:2025-12-25简析外国法的确认、查明与适用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与国际可接受性。当事人约定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后,如何系统、准确地完成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已成为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审判实践,梳理外国法确认、查明与适用的规范路径与操作要点。一准据法的确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意思自治优READ MORE ⇀ -
TIME:2025-12-18《外国国家豁免法》相关程序配套规则2025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法〔2025〕39号)(下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外国国家豁免法》,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管辖、送达、对管辖豁免的审查、外交部证明文件的取得等程序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施行提供配套诉讼规则。一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通常是指外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我国的司法READ MORE ⇀ -
TIME:2025-12-12中资企业哈萨克斯坦设立公司指南哈萨克斯坦系 “一带一路” 倡议下欧亚互联互通的核心节点国家,凭借其横跨欧亚的地缘战略优势、充沛的资源禀赋及极具吸引力的外资准入政策,已成为中资企业拓展中亚业务的核心布局地。但实践中,因跨境语言障碍、对当地法律体系的陌生性及行政审批程序的复杂性,部分中资企业在哈办理公司注册时,普遍面临申报材料缺漏、审批流程滞延乃至注册申请被驳回等实务困境。本文将系统梳理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公司的流程,为企业出READ MORE ⇀ -
TIME:2025-12-0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READ MORE ⇀ -
TIME:2025-11-28《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商业活动例外条款的理解2024年正式生效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我国从绝对豁免政策转向限制豁免制度,其制度突破性价值集中体现于该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商业例外规则,【1】即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自此,我国法院便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案件,标志着我国司法管辖体系与国际法治话语权的衔接。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准确把握“商业活动”的界定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商业活动”的模式及界定标READ MORE ⇀ -
TIME:2025-11-21关于德国涉外送达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涉外送达指—国法院向域外的诉讼主体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则需要进行涉外送达,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法院向德国受送达人进行涉外送达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一当受送达人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READ MORE ⇀ -
TIME:2025-11-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排除适用的类型化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当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是我国法院适用率最高的国际条约之一,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该公约,既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也展现我国法院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目录PART01READ MORE ⇀ -
TIME:2025-11-07独立保函交易中反担保函项下欺诈认定独立保函作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信用担保手段,具有见索即付的特性。当受益人发出索兑通知时,无需证明实际违约行为的存在,银行即需履行支付义务。在实践中,若要对独立保函实施止付,主要可依据各司法管辖区域普遍承认的“例外情形”。当有确切证据表明受益人存在相关法域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时,独立保函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签发止付令(injunction),以暂停银行的支付行为。不同法域所规定READ MORE ⇀ -
TIME:2025-10-24跨境用工中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的司法认定我国企业跨境用工或劳动者跨境就业发生纠纷时,确定法律适用是解决争议的先决条件。在审理跨境用工劳动争议时,对跨境性质的司法识别及涉外多重劳动关系的独立认定,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关系的关键要点。第一,跨境性质的识别是适用法律的首要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READ MOR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