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城涉外
本公众号在此前石城涉外丨CISG咨询委员会及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一文中,对CISG咨询委员会及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进行简要的介绍。CISG咨询委员会第7号意见于2007年通过,主要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规定的讨论,本文对该意见翻译、介绍如下:
CISG第79条 免责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约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 lCISG第79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免责或者豁免的条件,即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义务是某种“障碍”所导致的。该“障碍”需要:(1)当事人不能控制;(2)当事人无法预见;(3)该障碍不能避免或克服;(4)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障碍,具有因果关系。第(2)款规定了因第三人未履约引起的豁免,该第三方与当事人一方之间存在委托。第(5)款对责任豁免的内容进行了限定,即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因为“障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妨碍另一方其他违约救济权利,另一方要求障碍消除后求实际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咨询委员会第7号意见下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豁免规定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