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7578887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 石城案例
车上人员vs交通事故第三者?石城律所精准界定的典型判例
发布时间:2026-04-29  |  浏览:14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16时21分许,被告朱某驾驶苏EM50Y9小型轿车沿昆山开发区沪巷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通过太湖南路路口,与沿太湖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被告侍某驾驶的苏G256FG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致苏G256FG小型普通客车侧翻,车上乘员施某被甩出车外后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侍某负次要责任,施某不负事故责任,但施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伤害程度。

原告蔡某(施某配偶)、施某(施某儿子)、施某(施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19568.74元。经查,朱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徐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侍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其子侍某)在A保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连云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300万及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案涉车辆为哈啰顺风车平台匹配订单,侍某接单后取消订单仍搭载施某同行,平台运营主体为成都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钧丰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



【案件结果】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2680.27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50000元;被告侍某赔偿原告120675.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点,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作出明确指引,厘清了顺风车合乘与营运性质的区分标准,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参照。在法律适用上,准确适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赔付范围、侵权责任分担及顺风车平台的责任边界,平衡多方主体权益,彰显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本案涉及受害人近亲属、侵权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多家保险公司、顺风车平台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裁判中既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支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诉求;又严格恪守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明确不同险种的赔付边界,避免保险公司过度承担责任;同时厘清车辆所有人、顺风车平台的责任认定标准——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则不担责,顺风车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且无过错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受害方获充分救济、责任方担应有之责、无过错方不被苛责”的权益平衡。此外,本案针对受害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过错,认定其自行承担10%损失,既不否定侵权人的主要责任,又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彰显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同时,本案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过错后果作出认定,强化了交通安全规则的司法指引作用,具有鲜明的社会引导价值,为处理涉及顺风车、多主体投保、损失扩大过错等复杂情形的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



【办案心得】


本案代理过程中,核心难点在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及顺风车平台责任的认定。首先,明确核心法律争议的裁判标准,填补类案审理空白。在“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问题上,本案突破单一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位置”为判断标准的局限,确立“伤害连续性”裁判规则——认定施某被甩出车外系车辆碰撞的直接延续,其受伤、死亡与初始碰撞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故仍属“本车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赔付规则。该认定为司法实践中类似“车上人员脱离车辆后受损”的疑难情形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避免了保险赔付范围的模糊化认定。同时,本案明确顺风车合乘与营运行为的区分边界,以“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具有固定运营模式”为核心判断依据,结合驾驶人本职工作证明、订单取消记录等证据,认定侍某的合乘行为系分摊出行成本的互助行为,不构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规范顺风车行业保险赔付秩序提供了司法支撑。



上一篇:个人合伙or雇佣关系?一起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关键辨析
E-mail:shicheng@shichenglawfirm.com
联系我们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
   6号楼6、7、8层
电话:025-57578887、85535566
Copyright @ 2024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