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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办案实录:拆解共有权、继承、转继承三重法律关系的嵌套与交叉,精准击破裁判误区
发布时间:2026-04-14  |  浏览:13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退休国企职工张某因病去世,未立遗嘱,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配偶戴某及子女戴某1、戴某2、张某1。戴某1和张某1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起诉了戴某和戴某2。一审审理期间,戴某亦去世,且未立遗嘱。诉讼过程中变更被告,仅起诉了戴某2。  

张某除了有遗产要分割以外,还遗留228846元抚恤金未分割。张某去世后、戴某去世前,戴某2和戴某在未告知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共同前往社保中心领取了该笔抚恤金。款项打入戴某的账户后,随即被戴某2取走据为己有。戴某2辩称此款用于支付戴某的医疗费用,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费发票。  

一审法院对张某和戴某的遗产(不含争议抚恤金)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对此各方均没有异议。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对于戴某从张某处继承的91538.4元没有作为遗产让法定继承人分割,而是认定由被告戴某2所有,认为戴某2是戴某授权的有权处分。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二审法院将戴某从张某处分得的抚恤金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案例点评/典型意义】


抚恤金在张某去世后至一审判决前,始终处于未分割的共有状态。戴某生前对该抚恤金仅享有潜在的、未具体化的共有权份额,而非确定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故其无权在分割前处分该笔款项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一审判决仅是对共有财产份额的确认和划分,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使戴某在生前即获得可自由处分的、确定的财产所有权。  

戴某不可能依据尚未做出的判决“穿越”回生前处分其“未来份额”。 因此,戴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去世,其通过判决确认的抚恤金份额(40%),应作为其去世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遗产),由戴某1 、戴某2、张某1依法定继承分割。  

故,在共有财产(如本案抚恤金)未实际分割前,任何共有人仅享有潜在的份额权利,无权擅自占有、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处分行为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律师手札】


任何共有人仅享有潜在的份额权利,无权擅自占有、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处分行为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如果是普通的共有权纠纷,很容易析清楚。但是共有权这一法律关系嵌套在继承案件中,继承案件中还涉及转继承,如果理不清楚,很容易犯错误。本案中的法官就是犯了一个错误:法官把继承后的财产,需先归还生前的债务和共有财产权的分割混淆了。从他的判后答疑中可以看出。  

代理人申请了判后答疑,一审法官在电话答疑中表明其观点:  

“一审判决确认戴某享有40%的抚恤金份额后,该份额即被视为戴某生前有权处分的个人财产。既然戴某生前已通过戴某2实际处分(用于其自身医疗),该部分财产即已消耗,不应再作为戴某的遗产分割。”  

故,其一,在法律关系多且法律关系相似的案件中,需理清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关键之处,做到不混淆很重要。其次,发现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的问题,应积极地申请判后答疑,可以在答疑中去发现法官的思维误区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为制定上诉策略打好基础。判后答疑是代理二审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的法官会电话答疑,有的法官会有纸质的答疑过程。最后,继承案件极为重要的是调取证据环节,接受委托后,要在第一时间调取最可能灭失的证据,因为证据很容易遗失。比如,本案中调取戴某2私自取款的ATM机取款视频的关键证据,如果再晚半个月,涉案视频将被全覆盖,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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