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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TRI”是否等于“仲裁”?
发布时间:2026-01-23  |  浏览:15

2023年6月9日,大连某物流公司与某航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订租确认书》,明确约定了航次租船事宜。航运公司未能在受载期内履行合同,导致大连物流公司不得不紧急寻找替代船舶。由于运费上涨,物流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并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及其时任股东李某赔偿相应损失。

此时,航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订租确认书》中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原告大连物流公司称,条款中的“ABTRI”含义不明确,不能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故,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在“ABTRI”是否可被识别为“ARBITRATION”(即仲裁),进而构成有效的仲裁条款。




争议条款

《订租确认书》第十五条中出现了这样的表述:“ABTRI IF ANY IN HONGKONG AND ENGLISH LAW TO APPLY”。

大连物流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表述不明确的问题,并非有效的仲裁条款。航运公司则辩称,“ABTRI”是英文单词“ARBITRATION”(仲裁)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涉外仲裁协议中通常会被用作“ARBITRATION”的简称,符合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习惯。该公司强调,李某作为其时任股东,同样受到该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该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非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阶段,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航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津72民初6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大连物流公司的起诉。

大连物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识别和理解“ABTRI”的法律含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津民终18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尽管“ABTRI”不是“ARBITRATION”的常用缩写形式,但根据其具体语境和文义解释,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仲裁意愿。“ARBITRATION”共有11个字母,其中就包含“A-B-T-R-I”,且顺序完全一致。将其解释为对“ARBITRATION”的缩写或误写,是唯一合理的理解。根据该条款的前后内容,这是一个典型的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在此语境下指向仲裁符合逻辑。

更为重要的是,在二审过程中,各方当庭确认,如果“ABTRI”能被识别为“ARBITRATION”,则对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均无异议。

法院释法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出现的非标准英文缩写或简写,不能仅因其形式不规范而轻易否定其效力,应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能够确定其表达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仲裁协议。这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符合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政策导向。涉外商事活动尤其应保持对争议解决条款一定程度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案例启示


本案给参与涉外贸易的企业带来了清晰的警示:在拟定合同时,特别是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力求表述清晰、准确,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化表达。

本次案件中,尽管法院最终通过解释支持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但这无疑增加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带来了诉讼风险。航运公司幸运地获得了法院对其非标准缩写的支持,但这绝非可以效仿的做法。

草拟合同时,建议明确使用“Arbitration”或双方明确理解的仲裁机构全称,并完整、清晰地约定仲裁地点、适用法律、仲裁机构等核心要素,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简称或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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