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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诉讼跨境取证实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6-06-04  |  浏览:683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务当中,跨境取证是涉外诉讼办理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程序瑕疵、举证不能、证据不被采信的关键节点。伴随对外贸易、跨境投资、跨境电商及数字贸易业态的持续扩张,涉外纠纷数量逐年攀升,越来越多的书证、交易记录、沟通凭证、电子数据形成于境外,导致证据来源跨地域、证据形态多元化、证据。

自2023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完成修订、《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正式落地,再到2024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更新、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完善,我国跨境取证的程序规范、审查标准、合规边界已经发生实质性调整。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争议,集中体现在域外证据认证规则适用混乱、跨境取证渠道选择不当、电子证据固定不规范、取证行为不合规等问题。结合最新立法规范及人民法院典型裁判案例,本文系统梳理跨境取证的类型依据、现实困境、司法审查尺度,并从实务角度提出可直接落地的取证方案与风险规避策略。

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境取证类型

及现行法律依据

所谓跨境取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或审理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针对境外形成、境外留存、由境外主体控制的证据材料,通过自行调取、公证认证、司法协助、远程固定等方式完成证据收集的全部诉讼行为。结合审判实践,可将跨境取证分为四类,各类取证方式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各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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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公文书的公证与认证

域外官方文书、公共证明文件是涉外案件中使用率最高的证据种类,主要包含境外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董事会决议、公证文书、行政证明、司法裁判文书、权属凭证及身份类证明材料。该类证据因产生于我国司法管辖领域之外,真实性、来源性无法直接核实,因此法律设置了专门的前置程序。

从现行规范来看,域外公文认证已经形成公约统一适用+国别差异化处理的双轨模式。《海牙认证公约》于2023年1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对于所有公约缔约国出具的公文书,不再要求办理我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文书经当地主管机关出具附加证明书后,即可在国内诉讼中使用。对于非公约缔约国,依旧延续传统的“境外公证+领事认证”程序。

国内层面,《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了域外证据需依照条约规定或经公证认证手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区分公文书与私文书的审查标准,明确公文书原则上需履行跨境认证手续。各地国际商事法庭的办案指引,也已统一落实海牙认证优先适用的裁判口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认证程序仅解决证据形式合法问题,文书能否最终采信,仍由法院结合内容真实性、案件整体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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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司法协助取证

在证据由境外第三方机构、境外行政机关、境外企业掌控,当事人自行取证客观不能的情形下,司法协助取证是法定兜底路径。我国长期依托海牙域外取证公约以及与多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构建了稳定的跨境取证协助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向境外主管机关提出取证协助请求。最高法关于涉外送达与取证协助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协助请求的提交流程、审查标准与办理原则。针对重大涉外商事案件,《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定》专门允许法庭利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跨境取证、远程质证,大幅突破了传统书面协助的局限性。

实务当中,司法协助取证法律效力最高、证据采信最稳定,但程序层级多、办理周期长,一般仅适用于标的巨大、事实复杂、当事人完全不具备自力取证条件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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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跨境取证

绝大多数普通涉外买卖、服务、代理、股权纠纷中的商事单据、合同文本、往来函件、交易凭证,均依靠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自行在境外收集,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取证方式。

2023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第二百八十四条,从立法层面正式认可当事人自行跨境取证、法院远程辅助取证的合法性。新规明确,在不违反境外当地法律、且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借助通讯设备完成跨境核实、取证工作。

结合涉外商事审判纪要精神,境外私文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律并未设置强制性前置程序。但举证方仍负有证明证据真实、合法、来源清晰的义务,若仅提交材料原件或截图、未配套佐证链条,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与此同时,自行取证必须遵守取证行为地法律优先原则,在境外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即便对案件事实有利,国内法院亦会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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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数字贸易时代,跨境沟通记录、境外服务器存储数据、海外平台交易流水、跨境邮件、音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涉外案件定案的关键依据。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存储虚拟化的特点,是目前跨境取证的常见类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类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证据审查以完整性、原始性、未篡改、来源可追溯为核心标准。2024年出台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适度放宽了商事活动中非敏感、非个人信息类数据的跨境传输限制,为商事取证提供了合规便利。

针对境外存储电子数据的调取问题,最新电子数据司法规定明确,原始介质位于境外的,可以直接提取数据并完整记录调取来源、过程及校验信息。随着《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落地,我国司法机关在未来涉外案件中,将具备更加规范的跨境电子数据协作调取渠道。

当前跨境取证在实务

中的突出问题

从近年来涉外庭审情况来看,跨境取证的痛点并非单一程序瑕疵,而是法律适用、程序操作、合规边界、证据审查多重矛盾叠加,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第一,认证规则适用混淆,新旧标准衔接不畅。海牙认证制度落地后,大量当事人、代理人仍惯性适用传统领事认证流程,浪费诉讼成本;亦有主体对非缔约国文书错误套用海牙认证,导致证据因形式缺陷被直接否定。加之各国对公文书、私文书的界定标准与我国不完全一致,极易发生认证程序错漏的情况。

第二,取证周期过长,与商事审判效率需求冲突。传统领事认证、司法协助取证耗时普遍数月,部分案件因关键证据滞留境外无法及时获取,只能中止审理。对于交易周期短、资金流转快的跨境电商、外贸订单纠纷,过长的取证周期往往直接导致证据灭失或当事人权益受损。

第三,境外证据真实性难以举证,采信率偏低。境内当事人无法实地核实境外文件的签署主体、形成过程,境外证人又因距离、成本、语言等原因极少出庭。仅凭单方提交的域外材料,很难形成完整证明链条,是涉外案件举证不能、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第四,翻译不规范问题频发,影响证据效力。域外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属于硬性要求。实践中普遍存在节选翻译、关键条款漏译、翻译机构无资质、译文未盖章附证等情形,大量证据因程序瑕疵被要求补正,严重影响庭审推进。

第五,跨境取证合规风险较高,非法取证后果严重。部分当事人为快速固定证据,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境外服务器数据、破解后台信息、私自获取境外平台数据,此类取证行为违反境外当地法律及我国数据安全规则,最终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甚至引发涉外法律责任。

跨境证据的司法审查标准

当前人民法院对境外证据的审查,形成了形式合规审查、实质真实审查、公序良俗底线审查三层递进式标准,审查尺度在近两年司法实践中趋于统一、细化。

首先是形式合规审查。法院优先核查证据是否满足跨境程序要求:缔约国公文书是否附有合格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文书是否完成双认证、境外电子证据是否留存完整提取记录、全部外文材料是否配有合规中文翻译。形式要件缺失且无法补正的,直接不予采纳。

其次是实质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在形式合规基础上,法院重点审核书证内容是否连贯、逻辑是否自洽、是否存在篡改痕迹;对电子证据重点核查哈希值、存证记录、提取环境;对境外证人证言,采取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的审查模式,单一境外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根据2024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涉及域外法证明、域外制度证明的证据,还需审查其查明途径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准确。

最后是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审查。即便证据程序完备、内容真实,若取证方式、证据内容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数据安全规则、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法院依然会依据公共秩序不予认可。

跨境取证司法实践典型案例解析

结合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涉外法庭公布的生效典型案件,可以清晰看出当前法院对跨境取证争议的裁判口径。

案例一:海牙认证新规适用争议案

某2024年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交新加坡公司注册文件、股东决议等官方材料,仅办理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未办理领事认证。对方当事人主张域外公文必须完成领馆认证,请求法院否定证据效力。

审理法院明确:新加坡属于《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依据现行规则,缔约国公文书完成附加证明书即满足我国诉讼形式要求,领事认证不再是必要前置程序。法院同时强调,海牙认证仅解决形式合法性,证据能否采信仍需审查实质真实性,最终结合案件其他佐证采信该组证据。

该案确立了当前审判实务的通行规则:区分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精准适用双轨认证机制,彻底终结了“所有境外公文必须领事认证”的旧惯例。

案例二:跨境远程视听取证适用案(北京高院2024典型案例)

一起中外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设备运行日志、损坏检测数据、生产线记录全部存放于境外厂区,第三方机构拒绝向境内当事人提供材料,当事人完全无法自行取证。原告遂申请法院通过跨境视听方式询问境外技术人员、调取设备数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在当事人穷尽自力途径仍无法取证的情形下,结合2023年《民事诉讼法》新增远程取证规则,准许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完成境外人员询问、数据核对及跨境质证,全程录音录像归档留存。最终将远程取证内容作为合法定案证据。

该案体现了当前审判导向:优先适用高效、便捷的远程取证方式,审慎启动周期冗长的传统司法协助程序,最大限度适配商事纠纷快速审理需求。

案例三:涉外仲裁跨境调查令取证创新案(上海国际商事法庭2025)

某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核心跨境交易数据存储于境外平台服务器,双方均无调取权限,仲裁庭亦无法直接跨境取证。仲裁机构遂向法院申请出具跨境调查令,协助调取境外数据证据。

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属于案件核心关键材料,且当事人确无其他取证渠道,具备司法协助必要性。法院依法出具调查令,支持跨境证据调取。

该案是目前最新的司法实践突破,标志着法院调查令跨境取证正式适用于涉外仲裁程序,大幅拓宽了跨境取证的合法渠道。

案例四:非法侵入境外服务器取证排除案

某跨境电商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私自利用技术手段登录、访问被告境外服务器,批量抓取后台交易数据并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庭。

法院明确裁判立场:跨境取证必须同时遵守我国法律及证据所在地法律,未经许可侵入境外服务器、私自抓取后台数据,属于典型的非法取证行为,严重违反数据合规与取证正当性原则。最终对全部电子数据证据予以整体排除,原告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结果。

该案清晰划定红线:跨境电子取证不得以技术侵权、违规爬取、非法侵入系统为手段,否则证据直接失效。


涉外案件跨境取证的实务操作

路径与风险应对

结合最新立法变化与司法裁判趋势,涉外案件办理中可从证据梳理、渠道选择、程序规范、证据补强、风险防控五个方面构建完整取证体系。

第一,前置分类梳理证据,精准匹配认证规则。立案初期即对全部域外证据分类处理:缔约国官方文书仅办理海牙认证;非缔约国公文严格完成公证加领事认证;境外商事私文书、往来材料不强制认证,重点留存取证过程视频、沟通记录、来源凭证,用以辅助证明真实性;境外电子数据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固定,避免数据篡改灭失。

第二,根据案件情形灵活选择取证方式。普通商事书证、往来材料优先自行合法取证,并利用新规允许的远程通讯方式完成核实;对境外第三方控制的关键证据,优先申请法院跨境调查令,必要时启动司法协助;涉及境外专业人员、境外设备数据的,积极申请远程视频取证、线上质证。

第三,严格规范翻译流程,杜绝形式瑕疵。所有外文证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完整翻译,不得选择性节选翻译,译文需加盖机构公章、附翻译人员资质材料。庭审前逐项核对原文与译文,确保关键交易条款、金额、期限、权利义务表述准确一致。

第四,严守跨境取证合规底线。坚决杜绝侵入境外服务器、私自爬取数据、非法监控取证等违规方式。对于不含敏感信息、不含个人数据的普通商事电子数据,依据2024年跨境数据流动新规,可在合规前提下正常调取使用;涉及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的,严格按照数据合规。

第五,构建多层级证据链条,补强境外证据薄弱环节。境外单一证据证明力普遍偏弱,实务中应当采用“境外书证+境内交易记录+沟通凭证+转账流水+存证报告”相互印证的组合模式。境外证人无法到庭的,全部采取远程视频作证并公证归档;重大复杂案件可委托境外律师出具鉴证意见,辅助法院。

第六,善用诉讼程序规则化解取证周期难题。因境外取证导致案件难以按期审结的,可依法申请延期举证或中止审理,避免程序失权。对事实基本清晰、仅少量辅助证据缺失的案件,可先行推进庭审,待跨境证据完备后补充质证,兼顾审判效率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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