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赋新能、学思践悟共成长”公司委研讨会(三)
发布时间:2025-12-30 | 浏览:968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公司专业委员会“案例分享赋新能、学思践悟共成长”实战研讨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聚焦股东与公司治理中的核心矛盾与实务难题,邀请徐贤彪、许晶晶、刘晓华三位律师担任主讲人,分别围绕“股东评估权行使与公司利润分配困境”、“股东失联情境下的公司强制解散路径”以及“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应对”三大议题展开深度解析。
本次活动还邀请到谢开顺、许红民、贾小健三位资深律师担任点评嘉宾,他们在各专题后进行实务剖析与延伸解读,进一步丰富研讨视角、提升专业深度。本次研讨致力于为参会同仁提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平衡多方诉求的实务指引,助力企业在合规框架下实现稳健发展。
前四位律师发言后,许晶晶律师又结合股东失联致公司停摆案例,分享司法强制解散诉讼要点,总结新旧公司法清算责任变化。
她指出,此类案件关键在于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重点在于决策机制已长期失灵。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常见情形有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证据保存是诉讼关键,需系统构建证据链,重点包括:
1.程序性证据:历次召开股东会通知、送达凭证、会议记录。
2.沟通性证据:多种渠道联系失联股东催其参会或表决记录。
3.经营性证据:公司业务停滞、无员工招聘、无业务开展、账户无实际经营证明材料,佐证“继续存续将造成重大损失”。
许律师同时对比了新旧《公司法》在清算责任上的重要转变:新法明确董事成为法定清算义务人,须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启动清算,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她建议,律师工作应贯穿诉讼与后续清算阶段,并提示企业应通过章程预设僵局解决与清算条款,以完善治理并防范法律风险。
在许晶晶律师就“股东失联与公司强制解散”问题进行了详实的案例剖析后,许红民主任进一步对司法解散的核心要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出了精辟的厘清与深化。
许主任强调,该要件的核心指向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内部障碍(即“公司僵局”),而非单纯的财务亏损或资金短缺等经营性困难。其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多项严苛条件:
1.公司决策与管理机制长期失灵;
2.这种失灵状态持续存在;
3.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该僵局。
他特别指出几个关键点:
性质核心:诉请解散的依据必须是“治理僵局”,而非股东知情权受损或公司资不抵债。
时间持续性:“两年以上”无法召开会议或形成决议的状态应是持续的,若期间曾成功召开有效会议或作出有效决议,则时效中断。
救济穷尽:原告股东必须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如股权转让、协商调解等),仍无法化解僵局。
原告资格:提起解散诉讼的原告须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许红民主任的点评,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强制解散制度提供了清晰、严谨的实务指引。
活动的最后,公司委主任季凤律师总结指出本次研讨紧扣股东权利平衡与冲突化解这一核心议题,徐贤彪、许晶晶、刘晓华三位律师分别围绕股东评估权行使、公司僵局化解与股东侵权追责,展开了体系扎实、案例翔实的实务分享。谢开顺、许红民、贾小健三位点评律师则进一步提炼要点、厘清界限、拓展策略,实现了从诉讼应对到治理前置的专业升华。
季凤律师强调,本次活动不仅提供了破解治理僵局的实务工具箱,更展现了律师“治已病”与“治未病”相结合的复合价值。本次活动在热烈交流中圆满结束,为公司法律师的专业深耕与业务拓展注入了新的动力,真诚感谢每一位同仁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