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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所劳专委《竞业限制诉讼应对技巧》专题培训圆满举行
发布时间:2026-08-05  |  浏览:17


2026年7月31日晚,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劳动专业委员会“2026年度专题培训”在腾讯会议平台如期举行。本次培训由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州分所杨春霞主任主讲,以《竞业限制诉讼应对技巧》为题,结合其亲身办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向全所劳动法业务同仁作了一场兼具实务深度与方法论高度的精彩分享。


案件的价值,从来不止于胜诉本身,

更在于我们能从中提炼出多少

可复用的方法论

培训伊始,杨春霞律师先介绍了本案的背景。本案中的劳动者是某公司常务副总,因遭到侮辱性调岗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先后入职两家外省的同行业企业。起初劳动者以被迫离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后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诉请金额高达四五十万元。

杨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不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还在竞业限制纠纷一审、二审中获得了全面胜诉。在这场历时两年的劳资双向诉讼攻防战中,杨律师为劳动者打赢了两场漂亮的胜仗,但杨律师没有逐页讲解具体案情来标榜自身能力,反而告诫我们年轻律师:“案件的价值,从来不止于胜诉本身,更在于我们能从中提炼出多少可复用的方法论。”本次培训的目的,就是通过剖析胜诉判决背后的攻防逻辑,提炼出办理竞业限制案件乃至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可以参考借鉴的诉讼策略与思维工具。


五个维度,拆解竞业限制诉讼的

应对技巧



一核主体身份。


法律对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有明确限定: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的劳动者虽然担任常务副总一职,但仍需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高管认定的实质要件、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懂得触类旁通,主动援引公司法、民法典合同法篇、知识产权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搭建更全面的法律分析框架,只有打开办案思路,才能提升胜诉的概率。




二问有无秘密。


杨律师巧妙地通过“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与范畴,以及是否对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只要用人单位“无密可保”,劳动者就无需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将举证责任抛掷到用人单位一方。




三辩竞争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判断是否构成 竞业关系时,不能仅凭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重合,而更应审查双方产品或服务是否在核心领域构成实质性替代关系。




四挖双方漏洞。


在举证质证环节,既要紧盯对方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漏洞,精准“发现对方递过来的刀”,也要主动核查我方材料是否存在疏漏,避免反倒给对方递刀。




五循举证责任。


竞业限制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即便劳动者入职同业企业,用人单位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劳动者接触并利用了特定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这需要以侵权法的思维加以把握。


穿透胜诉个案,领悟可复用的方法论

一、善用法律解释方法与裁判价值导向。


杨律师强调劳动法是一部社会法。竞业限制制度的本质,正是协调劳动者择业权、生存权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案胜诉的关键也在于一审二审法官均不仅考虑了保护企业的权益,也考虑了劳动者的基本择业权就业权。这启发我们律师代理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和价值导向。杨律师指出办理案件应当善用法律解释方法,让法条服务于诉讼目的,更要善于将个案上升到立法目的与裁判价值导向的高度。


二、反向思考。


杨律师特别强调,这个案件最大的价值并不在于一份胜诉判决,而在于“反向思考”的启发:如果我们代理企业一方,是不是能把竞业限制协议设计得更加完善?诉讼与非诉本就是一体两面,丰富的诉讼经验,正是我们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深厚底气。


三、从个案经验到案件拓展。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新规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今年劳动争议案件迎来业务风口,带来大量诉讼与非诉合规业务需求;竞业限制案件可以自然延伸至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劳动合规等专业领域。


四、共建平台,凝聚集体智慧,专业成就未来。


培训尾声,杨律师向全体委员发出倡议。劳动专业委员会不应仅停留在“学习平台”的定位,而应在坚持常态化分享的基础上,逐步将学习平台转化为专业化的案件交流与对接平台。让办案经验得以沉淀为方法论,疑难案件得以碰撞出解决方案,跨地域案件可以在所内同仁之间实现对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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