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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敏
合伙人/分所主任
  • 总部
  • 18951978312
  • 413524138@qq.com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刑事控告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个人履历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高淳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李小敏律师从事检察工作十三年,曾担任公诉科长、侦查监督科长,多次获得省市“先进个人”、“巾帼岗位明星”等荣誉称号。工作至今,累计办理贪污贿赂、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熟稔司法机关工作流程与决策机制,兼具扎实理论功底、缜密思辨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所办理无罪案件入选《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金陵律师程序辩护案例精选》,并获二等奖;所办理的刑事控告案件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2025年度刑民交叉典型案例汇编》。


社会职务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南京市律协江宁分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高淳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获得荣誉



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个人

南京市检察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先进秘书长

高淳区2020年度、2021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南京市律协《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二等奖;

南京市司法局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优秀人民监督员;

南京市律协2024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法律专业律师”;

南京市律协《金陵律师程序辩护案例精选》二等奖;

2021-2025年度江宁区优秀律师


成功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

1.担任“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朱某某受贿案”的辩护人,全案金额400余万,获减轻判决五年六个月。

2.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俞某受贿案”的辩护人,全案金额370余万,获减轻判决四年六个月。

3.担任“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某受贿、串通投标案”的辩护人,获减轻判决,数罪并罚一年二个月。


【无罪案件】:

1.担任“周某某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作无罪辩护,获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2.担任“许某某妨害公务案”的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作无罪辩护,获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3.担任“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的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作无罪辩护,获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4.担任“卢某盗窃案”的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作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作撤销案件处理;

5.担任“朱某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职务侵占数额30余万余(全案总金额100余万元),全案50余本案卷,精细化审查降低犯罪数额后,作罪轻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6.担任“谢某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140多,因存在从重处罚情形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程序辩护结合情节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7.担任“田某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侦查阶段作无罪辩护,公安机关对田某某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无罪处理;

8.担任“胡某某强奸案”的辩护人,侦查阶段作无罪辩护,公安机关对胡某某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无罪处理;

9.担任“唐某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的辩护人,公安机关以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无罪辩护,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唐某某终止侦查。


【两罪改一罪】:

担任“薛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70余万元,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职务侵占一罪,涉案金额60余万元,在薛某某无能力退赃的情况下,建议量刑二年五个月,获法院支持;


【重罪改轻罪】:

1.担任“夏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全案涉案金额近4亿元,夏某某个人涉案近80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辩护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担任“蒋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全案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辩护罪名改为开设赌场罪,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担任“李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近200万,法定刑期10年以上,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担任“林某某赌博案“的辩护人,公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无罪辩护结合罪轻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赌博罪提起公诉,刑期减少为原开设赌场罪的二分之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

1.担任“郭某某妨害公务案”的辩护人,在被批准逮捕后,审查起诉阶段成功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

2.担任“常某某组织卖淫案”的辩护人,在被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成功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3.担任“郭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在被批准逮捕后,审查起诉阶段两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成功取保候审;


【轻、缓案件】:

1.协助办理“夏某某非法采矿案”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涉案矿石20余吨、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经五次延期审理、二次中止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担任“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辩护人,提起公诉后,在检察机关未建议缓刑的情况下,为其争取立功情节,获检察机关当庭认可,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担任“喻某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批准逮捕后律师接受委托;提起公诉后,在检察机关未建议缓刑的情况下,从“情理法”角度全面辩护,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刑事控告案件】:

1.作为谢某某的代理人,成功控告李某某犯诈骗罪。涉案金额26余万元,谢某某在自行报案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开展了调查取证、证据整理、撰写控告书等工作,采取民事手段与刑事手段并举的方式,在民事胜诉的同时,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最终李某某退赔全部诈骗金额并被依法判处刑罚;谢某某向我们赠送锦旗致谢;

2.作为任某某的代理人,成功控告吕某某犯诈骗罪。涉案金额800余万元,受任某某委托,我们开展了调查取证、证据梳理、撰写控告书等工作,配合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获公安机关对吕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最终,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

1.担任“马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辩护人,二审期间作无罪辩护,获中院发回重审;

2.担任“何某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涉嫌职务侵占3000余万元,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0万元,经二审辩护,成功减轻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50万元。


【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担任“顾某某诈骗案”、“苏某某盗窃案”、“陈某某诈骗案”、“陈某某开设赌场案”、“董某某诈骗案”、“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朱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吴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辩护人,等案件的辩护人,为当事人成功申请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其  他】:


1.代理“叶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吕某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家属向检察机关成功申请司法救助金,并积极传递被害人家属意愿,促成调解,为被害人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孩子争取到了相对可观的赔偿金;

2.在“JJ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作为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管机构成员,监督评估JJ公司合规整改,出具考察意见,JJ公司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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