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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案例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日,刘某与孟某签订船舶买卖协议,将孟某原有一组采砂船及采砂正出售给刘某。协议约定:一、船舶买卖价格为人民币180万元,签订协议之日刘某给付50万定金,剩余款项付清后办理采砂过户手续。二、刘某付清所有款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孟某将船舶交付刘某。2019年1月7日,刘某付款后,孟某、管某将采砂船和许可证交付刘某,但因政策变化原因,始终未能办理采砂证过户,2019年7月15日,当地政府下发文件禁止采砂,并强制清理采砂船舶,刘某被迫拆解案涉船舶。遂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中,刘某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船舶买卖协议;2、返还标的款180万。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船舶买卖合同有效,原告已支付对价,案涉船舶及采砂证已经交付原告,采砂证不能过户不是双方可以预见,不是被告责任,被告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到连云港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买卖标的为具备采砂资质的船只,采砂证的过户系合同重要义务,案涉采砂证不能过户,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案涉船舶已被拆解,不能返还,不能支持上诉认要求返还转让价款的诉求。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改判解除双方买卖协议;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二审后,刘某委托本律师介入,代理人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9月3日,江苏省高院提审本案。再审中,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地采砂证交易价格在120万左右,并提供另案判决书(2020)鲁***民初787号作为证据,该案中,买卖双方就采砂证约定价格为132万。再审法院认定:采砂证不能过户变化系不能预见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致使刘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孟某、管某应当返还合同价款180万元。案涉合同未对船舶和采砂正做出价格区分,其中船舶已被刘某拆解,刘某应当折价补偿。但现有787号判决书可以证明采砂证具有较高交易价值,酌定采砂权对应合同价格为90万元。判决:一、维持连云港中院第一、二项;二、撤销连云港中院判决第三项;三、刘某返还采砂许可证;四、孟某、管某项刘某返还90万元。
【案例点评/典型意义】
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当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后果,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案涉合同在签署时未能明确区分合同主要标的以及对应价格,是本案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另外,因采砂证不能买卖,并无市场价格对照,同时案涉船舶被原告自行拆解,已不能返还,相关聊天证据已经灭失,也是原告陷入被动主要原因。
一
全面掌握原审案件的争议中心及双方的诉讼策略。
代理人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阅览了一审、二审的庭审材料及相关证据。对双方的证据体系及诉讼思路进行梳理。判断本案再审阶段,区分案涉合同标的价格应当为案件的核心焦点。一审、二审中,刘某的原代理人,未就该核心焦点向法院提出意见和举证。同时,一审、二审法院未能依职权对该基本事实进行查明。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及合同主要标的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采砂证属于重要合同义务,但未对采砂证的价格这一基本事实进行查明,粗暴驳回返还价款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
二
寻找关键证据,为高院再审提供条件。
因当事人未能妥善保管证据材料,代理人介入时,相关聊天记录、船舶等均已经灭失。为了证明案涉采矿证的对应价格,代理人走访当地,跟多位长期从事采砂行业的人员沟通,了解案涉采砂证的市场价格,终于查到重要线索。代理人了解到当地除本案外,还有其他人因采砂证买卖产生纠纷,代理人立刻联系相关人员,并查询调取了(2020)鲁***民初787号案件相关材料及判决书,该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纠纷产生原因均与本案高度相似。最终成为高院酌定采砂证价格的重要依据。
【办案心得】
本案一审、二审之所以败诉,除了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外,一审、二审代理律师未能抓住核心争议点也是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再审案件难度很大,时间跨度久,从代理人接受委托到高院改判,一共接近4年时间。无论是办案的工作强度还是长期不确定性带来的内心纠结,对委托人和代理人而言都是考验。因此,该案改判,不仅是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损失,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代理人的自我价值,让我更有信心面对未来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