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城案例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鹿某、张某、白某犯集资诈骗罪,判令三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并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查明,涉案财产包含鹿某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不动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依法执行,某市区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并裁定拍卖鹿某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不动产,该房屋于2023年8月以757万元成交。
A银行南京分行系涉案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并且2022年5月16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其优先受偿权。该抵押权源于2015年4月30日鹿某的购房按揭贷款,A银行南京分行按约以受托方式支付房款并办理抵押登记,A银行南京分行认为该笔贷款与鹿某后续集资诈骗犯罪无关联,涉案房屋亦非犯罪所得。A银行南京分行向执行法院申请就涉案房屋司法拍卖款优先受偿。某市区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通知书,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为由,驳回其优先受偿请求。A银行南京分行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历经一审驳回、某市中院复议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听证后重新审查。
【案件结果】
1. 裁判结果:撤销某市区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通知书,并支持A银行南京分行优先受偿涉案房屋的拍卖款。
2. 裁判要旨:第一,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设立于犯罪行为发生或被害人损失产生之前,无证据证明执行标的资金与犯罪所得混同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集资参与人的退赔请求;第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虽规定集资参与人退赔优先,但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遵循特别情形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逻辑,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点评/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设立的抵押权与集资参与人退赔请求的权利冲突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核心判断标准。其一,厘清法律适用优先级,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合法优先受偿权的特别保护,优先于非法集资退赔的一般规定,为法律适用提供精准指引。同时,厘清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适用边界,并非所有非法集资案件均绝对适用集资参与人退赔优先规则,当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具有合法在先基础、与犯罪行为无关联且无资金混同情形时,应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专门规定保护优先受偿权;其二,平衡了集资参与人权益保护与市场交易安全,既坚守了非法集资案件退赔的基本原则,又避免忽视合法抵押权人的正当权利,为类似“刑民交叉”案件中权利顺位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充分维护市场交易中抵押权人的正当权利与交易安全,彰显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其三,强调了权利保护的时间维度与关联性审查,明确抵押权设立时间、资金来源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是判断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对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冲突处理、维护司法裁判统一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律师手札】
本案代理过程中,核心在于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中不同权利的保护边界与法律适用规则。首先,需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明确抵押权设立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资金流向的独立性,这是论证优先受偿权合法性的基础;其次,代理律师深入辨析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场景,不能简单套用非法集资案件退赔优先的一般规则,而应聚焦权利本身的合法性与在先性,精准援引专门司法解释条文,破解刑民交叉权利冲突难题,明确非法集资案件中“退赔优先”并非绝对原则,确立“合法在先抵押权+无资金混同”的例外保护规则,填补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空白;最后,此类案件涉及多方权益平衡,代理过程中需充分举证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来源、与犯罪行为的无关联性,同时注重沟通逻辑,突出公平原则下市场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建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前全面排查权利设立的合规性证据,明确法律适用的核心争点,为权利主张构建坚实的事实与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