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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案例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6日7时10分许,原告胡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某道路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胡某摔入道路一侧绿化带,而绿化带内遗留的数枚废弃钢钉造成胡某腿部严重划伤,经诊断为左大腿肌肉断裂、皮肤撕脱等伤情。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委托律师维权后,代理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核实得知,案涉废弃钢钉系2019年文旅部门设置景区指路牌时遗留,位于道路侧分带内,政务热线同步回复将安排养护单位对钢钉进行清除。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胡某的严重伤情与钢钉刺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除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杜某外,道路管养部门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协助胡某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排除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存在。道路养护单位对道路及其组成部分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绿化带内遗留的钢钉属于明显应当及时清理的危险物,养护单位未能尽到巡查、清理及防护义务,与胡某损害后果的加重存在关联。
综合案件事实、各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影响,法院酌情作出裁判:被告杜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道路养护单位XX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交通事故中“多重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厘清了直接侵权与损害扩大的责任边界,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突破“交通事故全责即全部损害责任”的认知误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仅针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不涵盖事故后续因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损害扩大情形。即便一方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若存在其他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该主体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道路养护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以危险物设置者身份为前提。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绿化带)的养护单位,其核心责任是保障管辖范围内设施的安全使用,即便危险物并非其设置,只要该危险物长期存在且属于“应当及时发现并清理”的范畴,养护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即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强化了“损害扩大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逻辑。本案中法院认可“事故发生”与“损害加重”两个层面的因果关系划分,为类似多因素致损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即只要能证明第三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加重存在直接、实质性关联,即可主张责任分担。
【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维权得益于精准的诉讼策略设计和证据运用技巧,心得如下:
一
聚焦“管理义务”,避开举证困境
在道路遗留物致损案件中,若纠缠于“危险物是谁设置”的历史问题,极易因举证难度大陷入被动。本案中代理人策略性放弃追溯钢钉原始设置主体,转而聚焦侵权责任核心——管理义务,明确主张侵权责任的成立取决于是否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清除义务,而非是否为设置者。这一思路成功将争议焦点从难以查证的“历史行为责任”转化为可举证的“持续管理义务责任”,有效降低了举证难度,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二
接受事故责任认定,引入“损害扩大”分析框架
面对交警部门已认定杜某全责的不利前提,代理人未试图推翻或弱化该认定,而是主动接受“事故原因已确定”的事实,通过区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杜某驾驶行为)与“损害后果加重的原因”(钢钉遗留)两个层面的因果关系,为引入养护单位作为第二侵权人预留了法律空间。同时,通过调取事故监控视频、接处警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胡某倒地位置与钢钉所在位置高度重合、伤口与钢钉高度及形态直接对应,扎实建立了钢钉与损害扩大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责任分担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
反向运用对方证据,破解“义务已履行”抗辩
庭审中,养护单位XX公司提交了道路管养协议、养护技术标准、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主张已履行养护义务。代理人未简单否认证据真实性,而是将其转化为“注意义务是否充分履行”的判断素材:一方面,通过管养协议及养护内容说明,印证绿化带属于XX公司管养职责范围;另一方面,指出巡查单位与养护单位系同一主体,缺乏外部监督,且巡查内容包含“清杂”却未发现长期存在的钢钉,证明其履职流于形式,进而否定了“已尽义务”的抗辩。法院最终结合事故客观结果,认定XX公司未能证明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