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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案例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身份被不当使用,进而被登记为公司监事所引发的公司登记纠纷,集中反映了实践中“被监事”、“被法人代表”情形下自然人权利受限的现实困境及其司法救济路径问题。此类案件近年来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社会关注度持续上升。本所律师办理此案亦受到《新京报》记者采访报道,体现了较为突出的社会反响,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与现实参考价值。
原告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3年10月,原告在求职软件上接触兼职信息时,被诱导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用于所谓的“APP注册”。不法分子利用该信息,于2023年10月注册成立了被告襄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将原告登记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原告对此毫不知情,既非该公司股东或员工,也未参与经营或领取报酬。
2025年3月,原告偶然发现自己“被担任”公司监事,随即向被告注册地邮寄《辞去监事职务通知书》,但因“查无此单位”被退回。被告公司处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状态,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成监事变更。该虚假登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与未来就业。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代理律师明确提出:第一,监事任职需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原告作为学生与被告无劳动人事关系,且身份信息系被冒用,违背民法自愿原则;第二,公司已无法通过内部机制解决问题,原告已“穷尽公司内部所有救济途径”,且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继续强制履行监事职责既不当也无法律依据。若司法不予介入,当事人将陷入“无法自证”的死循环。
本案焦点在于在公司失联、无法通过内部决议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院应否直接判决涤除监事登记。
本案最终胜诉,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缺乏身份基础”及“穷尽救济”的观点,判决支持原告涤除监事职务的诉请。
【案件结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校学生,既不在该公司任职工作,也未在该公司领取过报酬,缺乏担任公司监事的身份基础。原告知晓被登记为案涉公司监事后遂于2025年3月书面辞任监事,明确作出不担任公司监事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公司应就此及时作出决议,变更关于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但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日,原告仍系被告工商登记的监事,原告已穷尽其救济途径,故其诉请要求被告涤除其监事的登记事项,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点评/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较为突出的制度示范价值与社会治理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厘清了公司监事任职的“合法性基础”与“意思自治”边界
公司监事职务的确立并非纯粹的形式性工商登记,而必须建立在依法选任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本案裁判有力否定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挂名监事”或“被动登记”来规避经营责任或转嫁法律风险的违规做法,从源头上维护了公司治理的严肃性与法律行为的自愿原则。
二
破解了经营异常背景下自然人权利救济的“死循环”困境
在被告公司长期失联、注册地址虚假、无法召开股东会或通过内部治理机制解决争议的极端情形下,本案判决确立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法院认可在当事人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后,有权通过司法诉讼请求涤除错误登记,从而有效避免了无辜公民被长期“制度性绑定”于异常公司,为解决此类僵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
强化了对高校毕业生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本案原告系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缺乏公司治理经验与风险识别能力,属于就业市场中的相对弱势群体。法院充分考量了原告的身份特征、被冒用的事实经过及其面临的实际处境,体现了商事审判在坚持制度理性的同时,兼顾个体权益保护与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四
为同类“被登记人员”涤除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
本案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即如何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如何认定“穷尽救济途径”以及如何适用涤除登记规则——进行了完整的司法确认。其裁判逻辑清晰、证据审查重点突出、适用规范明确,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与推广价值,为今后处理类似“被监事”、“被法人代表”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范本。
【律师手札】
本案虽系一起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相对单纯的公司登记纠纷,但其背后反映的,却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身份被动绑定”问题。部分企业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忽视公司法关于主体资格与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将自然人置于长期、不可控的法律风险之中。
代理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被告的“缺位”。按照传统公司法理,监事变更属公司自治范畴。但在“僵尸企业”或欺诈注册的情形下,死守“自治”会导致当事人权益持续受损。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并未仅停留于形式层面的“辞任权利”论证,而是结合公司经营状态(失联、查无此处)、原告实际履职情况(在校学生、无报酬)以及制度目的,对监事制度的功能边界进行了系统梳理,着重从“身份关系的虚假性”和“救济途径的穷尽性”两个维度举证,通过邮寄退回的信件、查无此处的实地现状,向法官展示了当事人已无路可走的困境。法院最终采纳了相关观点,依法纠正不当登记,既维护了公司法秩序,也避免了监事制度被异化为风险转嫁的工具。
正如本案接受记者采访时我们所指出的:“此类案件看似小案,实则关乎一个年轻人的未来。当商业登记的形式外观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发生冲突,且通过行政途径和公司自治均无法解决时,司法体系应当成为‘破局者’。”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不能以牺牲个体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司法的介入,正是当公司内部自治机制失灵时,对制度理性的必要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