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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案例

专业铸就品质,实践检验真章
优秀案例年度评选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坚持多年的专业传统,2025年,我们经严格评审,遴选出30个兼具专业深度与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核心领域。
本专题将陆续刊载这些优秀案例,深度还原律师办案逻辑与问题解决路径,希望通过这些真实记录,帮助您识别潜在法律风险,了解复杂纠纷的应对策略,直观感受石城律师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案情简介】
2025年,张女士通过A公司运营的电子APP办理了预付式美容消费服务,充值一定金额后获得了约定美容项目及赠送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A公司线下门店突然关闭,APP无法登录,经营者失联。张女士在未获任何通知、无法联系公司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剩余储值金额,并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剩余储值金额应如何计算,特别是赠送项目是否应计入折算;二是A公司“跑路”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
一、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剩余储值金额(按充值金额与全部可享受项目,含赠送项目,整体折算单价计算);
二、被告A公司对上述剩余储值金额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明确将预付式消费中“商家跑路”行为认定为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一
明确赠送项目价值折算规则,保障消费者实质公平
法院认定,预付式消费中的赠送项目是吸引消费者缔约的重要优惠条件,属于消费合同组成部分。在经营者违约终止服务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不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应将充值项目与赠送项目作为整体计算服务单价,否定了经营者“赠送项目不予折算”或按标注原价扣减的不合理主张,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费用清算标准。
二
认定“跑路”行为构成欺诈,激活惩罚性赔偿条款
本案裁判明确指出,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无正当理由终止营业,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恶意逃避退款责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逃避债务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显著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遏制“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恶意“跑路”的乱象具有强烈威慑作用。
三
回应民生痛点,降低预付式消费维权门槛
本案聚焦美容、健身、教育等领域频发的“预付卡”纠纷,通过支持惩罚性赔偿,向消费者传递了“小额纠纷亦受法律强力保护”的积极信号,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本案裁判思路与后续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高度契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
【办案心得】
本案代理初期,主审法官倾向于认为“跑路”仅属违约,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我们并未就此放弃,而是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说服工作:
一
精准定位法律依据,衔接新旧规范
我们向法庭重点阐述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适用性,并援引了当时已发布但未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说明将“收取预付款后逃匿”的行为认定为欺诈,是国家和地方立法的一致趋势。
二
检索类案判决,增强说服力
我们主动检索并提交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类似裁判观点,为法官提供权威的实务参考,证明了支持惩罚性赔偿在法理和判例上均有坚实基础。
三
坚持专业沟通,推动集体决策
通过庭内庭外与法官的多次专业沟通,详细论证“跑路”行为的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最终促使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并成功扭转了裁判倾向。
本案启示我们,即便案件初期面临不利预判,律师仍应坚守专业立场,通过扎实的法律研究、类案检索和有效的沟通,积极影响裁判思路,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